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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去世後,他 / 她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銀行存款、公司股票、物業或其他資產等)。 內地遺產繼承期限 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 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申請遺囑認證時,您需要攜同所有顯示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結餘的銀行存摺、結單及定期存款單。 若您已向本行申請戶口資訊,相關資料將記錄在授予承辦書中的資產及負債清單(該清單)。
你需要帶著經過海基會驗證的台灣文件,到被繼承人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取得大陸官方承認你繼承權的法律文件。
首先,在香港辦理用於內地訴訟的香港證據文件公證;其次,在內地法院提起繼承訴訟,立案,開庭審理,作出判決,或者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做出調解書。
繼承人有部分無法親自至大陸辦理,須委託其他繼承人、大陸人民或律師辦理時,該委託書等文件
大陸房地產的房產證及國土證原件(如果權證有遺失的,需要提供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登記資訊表);
海基會受理後,會將公證書副本寄往大陸相關省市的公證員協會,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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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大陸的遺產,證明文件要先經過台灣公證人公證後,經由海基會轉遞公證書副本至遺產所在地的大陸公證協會(約一個月的時間),繼承人再持公證書正本前往大陸公證協會核驗,再持核驗後的公證書前往遺產所在地公證處進行「繼承公證」,也就是須先在台灣做一個親屬關係和繼承聲明的公證後再至大陸做一個繼承公證。
配偶之一方對於另一方父母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利,無論配偶是否身故均相同。
內地遺產繼承 死者在香港和內地都有遺產的情況下,香港和內地的遺產繼承的辦理有先後順序嗎?
該等文件須經台灣地區公證人公證(認證),將公證書副本通過台灣海基會,寄送到使用地所在大陸各省的公證員協會。
向公證人說明你需要辦理「親屬關係聲明書」或「繼承系統表」的公證,用於大陸地區的繼承事宜。
取得除戶證明書後,您可至「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進行查調、確認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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